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延長羈押,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命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復因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馮保郎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陳湘Y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