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丁○○戊○○己○○丙○○右列被告因被告丁○○、乙○○、戊○○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英志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