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00號抗告人甲○○即聲請人抗告人因96年度破字第100號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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