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依卷附證據資料,本件被告所犯竊盜罪有數次及其前已有數件竊盜前科,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雖聲請於本次羈押期間屆滿時具保停止羈押,惟依上開說明,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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