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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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6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三號
原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欣大園藝噴水工具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欣大園藝噴水工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以「園藝花式噴水頭改良結構追加二」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於新型第一一四一六四號專利證書加註專利權期間。嗣第三人即參加人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以(八九)智專三(一)○五○一七字第○八九八九○○一五五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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