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紹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紹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補充:巫紹華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主
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供稱自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
二、核被告巫紹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構
成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觀之本案查獲情形,係被告另案遭通緝緝獲,主動坦承
本案施用犯罪事實等情,有警詢筆錄可佐(見偵卷第3頁背
面-第4頁),故被告主動供出上情,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茲依法減輕其刑,並依例先加後減。
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已
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後,仍
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施用
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
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
被告巫紹華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8鄰十一股76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紹華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53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於100年間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
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
案件,嗣經新竹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確定;另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與上開甲、
乙案件接續執行,於102年7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
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5月
13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8鄰十一股76
之2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
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5月13日下午3時許,因另案通緝,在其上址住處
為警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巫紹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薄(檢體編號:A10503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6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UL/2016/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檢察官孫立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芳妤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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