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告 施維政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代理人 吳旻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