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429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故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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