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5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