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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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0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