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79號原告捷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按系爭店鋪每月租金之一百二十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