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9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陳清進 律師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中所謂「98年度可執字第36590號使用權」所指為何?是否聲請人(即原告)對於執行標的有排除執行之權利,如是的話,請更正訴之聲明。
二、另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謂使用權之價值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應明確記載陳清進律師係擔任何人之遺產管理人。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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