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彰化第一信用合│98年11月9日│53,820元│HA0000000│││││作社華山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