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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