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5號
101年度易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錠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蔡浩適律師 陳永喜 律師被告 徐郁明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之「中華民國101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之年部分應載為「中華民國102年」,而誤載為「中華民國101年」,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