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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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二、應補正被告乙○○於印尼國之真正住居所。
三、應補具起訴狀之印尼文或英文譯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