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家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家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卯○○
寅○○○ 林茂榮 戊○○亥○○○乙○○○丙○○○B○○癸○○庚○○辛○○子○○丑○○午○○酉○○申○○壬○○天○○地○○宙○○玄○○甲○○○未○○宇○○戌○○○A○○○黃○○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林崑地 被上訴人辰○○
己○○巳○○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林樹根 被上訴人丁○(即 莊林美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家產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家訴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黃崑宗~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