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仲宇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2月14日│75,400元│AT0000000││││限公司 施翠蘭 │行彰化分行│││││├──┼───────┼───────┼───────┼────────┼────────┼──┤│002│利奇機械工業股│合作金庫銀行彰│95年2月28日│86,940元│XT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阿│儲分行│││││││平││││││├──┼───────┼───────┼───────┼────────┼────────┼──┤│003│利奇機械工業股│合作金庫銀行彰│95年3月31日│57,897元│XT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阿│儲分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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