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甲○○BOU
丙○○ST-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甲○○BOU
丙○○ST-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