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提起主參加之訴,請求上訴人塗銷原判決附表所示土地之繼承登記部分,係判決上訴人勝訴。上訴人就此部分,在原審既已受勝訴之判決,乃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