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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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 謝文法 即 謝榮興 祭祀公業管理人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四日,算至七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止,早已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