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純正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03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6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朱純正係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正本,上訴人於100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於10
1年2月13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送達證書
2份可查,茲竟遲至101年3月8日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逕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
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