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 劉阿定 即 劉祖年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良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79-NT-95458-83780-NX-2013534-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