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債務人 崔智宜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配偶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說明債務人子女均已就學,債務人配偶仍無法工作之理由及配偶生活費由何人支付。
6.提出每月繳納房貸及繳納數額之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8.說明交通費支付1500元之計算方式。如有交通工具,亦一併提出行照影本。
9.請提出房屋貸款繳納帳戶之自101年7月起之存摺影本、貸款銀行、貸款金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10.自行填寫之債權銀行清冊,與聯徵中心所列債權人清冊有所出入,請自行查明更正。
11.債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領取各類社會補助?若有,請詳列,並說明每月可受領金額。
12.說明101、102年度所得申報之應納稅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