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藍魯利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魯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藍魯利因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刑保字第1001086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3月7日刑保字第10010868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0年12月15日拘提結果報告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是經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另於100年12月2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桃檢秋執新緝字5714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證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