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21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755號)後,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譚系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紹民犯乘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紹民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8年7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友人 陳培權 因長期飲酒過量,導致辨識能力不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1月27日12時許,持由不詳管道取之本票7紙,前往陳培權位在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下從舊制)圓環東路684巷23弄10號住處,向陳培權佯稱其積欠「大湳豐」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賭債,「大湳豐」委託伊前來討債,但其僅需支付80萬元即可解決本件債務云云;致陳培權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
2時許,由呂紹民陪同前往位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之土地商業銀行豐農分行(下稱土地銀行豐農分行),由陳培權臨櫃提領85萬元後,再與呂紹民一同返回圓環東路住處。陳培權隨即在該處1樓客廳中,將甫提領之85萬元中之80萬元,交予呂紹民收受,呂紹民並將7紙本票交予陳培權,陳培權立刻將上開7紙本票以打火機點燃後,燒燬在客廳桌上之菸灰缸中,呂紹民則攜帶陳培權交付之80萬元現金離開現場,所詐得款項並已全數花用完畢。嗣陳培權家人發現陳培權遭騙,報警處理,嗣經警調閱土地銀行於98年11月27日之櫃檯監視器畫面,發現係呂紹民陪同陳培權前往提領現金,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