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雪霞被告即受刑人邱啟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雪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啟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呂雪霞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聲請人以100年度執字第1353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獲得釋放,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以99年度訴字第
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7月25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
100年11月22日到案執行,具保人應於100年11月22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傳票於100年11月4日合法送達於受刑人、具保人住所地。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桃檢秋執丑緝字第5877號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入出監資料在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