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被告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設台北市○○○路○段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吳素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