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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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28號聲請人 姚崎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廖學海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學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第四行關於被繼承人「 汪建發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學海」。
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欄第三段第十八行關於被繼承人「汪建發」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學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