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王文良 債務人 慶璟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蔡 佳霖 人債務人 賴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慶璟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 蔡佳霖 、賴鋒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期限至102年3月27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為1.15﹪)加年息1.38%機動計算,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相對人僅繳至99年12月27日,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689,426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99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慶璟實業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8388│限公司、蔡│1月27日起││五三│││元│佳霖、賴鋒││││├──┼───┼─────┼──────┼──────┼───────┤│2│新臺幣│慶璟實業有│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51038│限公司、蔡│2月27日起││五三│││元│佳霖、賴鋒││││└──┴───┴─────┴──────┴──────┴───────┘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慶璟實業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8388│限公司、蔡│2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佳霖、賴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慶璟實業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1038│限公司、蔡│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佳霖、賴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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