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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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337號聲請人 莊晴富 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永春 人相對人 陳柏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春、陳柏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陳永春、陳柏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經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151028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