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2號原告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被告 李承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右萱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