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盧佑涼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邱○○(年籍資料詳卷)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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