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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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諭知管轄錯誤判決而移送本院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忠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警詢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