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楊鈞凱 被告 謝孟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