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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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請人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有無錯誤(台端所載之發票人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非陳明昌 ,且於84年12月4日經公告廢止,請確認發票人是否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發票人確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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