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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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陳辰茂 (兼 蕭夙珍 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樺 (兼蕭夙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瑋雯 (兼蕭夙珍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廷 律師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 被告 李佩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陳思樺於民事準備㈢狀中記載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為蕭夙珍支出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3萬6,759元、因蕭夙珍死亡而支出之殯葬費用20萬元及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參見本院卷卷一第163頁、第165頁),惟就其個人部分,卻僅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思樺2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參見本院卷卷一第161頁),以致原告陳思樺於本件訴訟中,究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若干元,即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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