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凱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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