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