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0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坤揚┌──────────────────────────────────────────────────────┐│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劉肇清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97年3月3日│84,510元│0000000│││1││行│││││├─┼─────────┼─────────┼───────────┼────────┼────────┼──┤│00│慶昌工業社 吳家錦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7年3月5日│39,400元│AV0五二五七八│││2││梅分行│││二││├─┼─────────┼─────────┼───────────┼────────┼────────┼──┤│00│復興白鐵號 王光雄彰化銀行埔心分行│97年3月10日│23,700元│CL九一三八七六│││3│││││一││├─┼─────────┼─────────┼───────────┼────────┼────────┼──┤│00│ 呂朝龍 │渣打銀行龍岡分行│97年3月5日│17,600元│AA三七五六一四│││4│││││一││├─┼─────────┼─────────┼───────────┼────────┼────────┼──┤│00│ 林美雲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97年3月4日│58,100元│XL六四七七七五│││5││行│││0││├─┼─────────┼─────────┼───────────┼────────┼────────┼──┤│00│信用金屬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97年2月29日│39,500元│VC一八五一七三│││6│ 邱新峰 │行│││0││├─┼─────────┼─────────┼───────────┼────────┼────────┼──┤│00│ 粟春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7年1月31日│140,000元│OY0七五七六六│││7││原分行│││二││├─┼─────────┼─────────┼───────────┼────────┼────────┼──┤│00│ 羅祥隆 │渣打商業銀行大溪分│96年1月10日│22,800元│AA三六三八三二│││8││行│││五││└─┴─────────┴─────────┴───────────┴────────┴────────┴──┘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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