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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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 蕭嘉君 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