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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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于庭
       黃韻軒
       黃麒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60,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
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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