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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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89號聲請人 林春秀 非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相對人 林懿忠
林漪靜 林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八)第十四行關於「1,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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