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聲請人 鄭淑歡 即 鄭俊仁 之繼.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