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紀志彬
輔 佐 人  紀政希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戴佑 如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