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紀志彬
輔 佐 人 紀政希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戴佑 如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