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原告 盧月英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羅興章 律師被告 鄭錦鏘
鄭葉美玉 鄭博文 鄭雅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附附圖應補正如後附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致生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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