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沃士 相對人巨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星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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