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馬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李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所搭建之鐵皮車庫,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