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葉連慶 被告 黃群明
黃群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元300平方公尺=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