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仁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